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08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二一八年六月

1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作为其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已于2018年4月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威环境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 见书》 (简称《法律意见书》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18 年5月出具了关于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本所在对相关事宜做进一步核查验证的基 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反馈意见提及的相关法 律事项进行审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中做出的确认、 承诺及保留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 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2 的事实及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第一部分 正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8、公司有机构投资者. (1)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 司引入机构投资者是否与公司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对赌是否已经 解除. (2)请主办券商、律师对股东之间的对赌等约定(如有)是否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符合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三) 》 发表意见. 经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权架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1 任冬平 7,847,000 59.40 自然人

2 马恒顺 3,363,000 25.46 自然人

3 庞吉康 1,200,000 9.08 自然人

4 五九团诚 500,000 3.79 有限合伙企业

5 怀洪英 300,000 2.27 自然人 合计 13,210,000 100.00 ―― 公司的上述股东中, 除五九团诚外的其他四名股东均为自然人.五九团诚于

2017 年4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新威环境股东. 经核查,五九团诚为成立于

2015 年11 月6日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四川大新威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马恒顺) ,现持有四川省高新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MA61RENHX8 的营业执照. 住所地为中国 (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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