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8

180 天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主险合同列明的 责任免除 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住院 补贴保险金申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请(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 住院小结及住院医疗正式 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我们若调整保险费费率,将及时通知您,本附加险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 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终止. 5.2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已发生过保险金领取的,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职业或工种的 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 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于收到通知后,向您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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