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8 |
6 国宝人寿〔2018〕定期寿险
01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保障 1.1 签收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5.1 您有退保的权利 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2.
1、3.
2、4.
2、5.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4.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2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3.2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保险责任 4.如何领取保险金 6.其他权益 1.2 基本保险金额 4.1 受益人 6.1 现金价值 1.3 保险期间 4.2 保险事故通知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1.4 合同终止 4.3 保险金申请 7.1 合同构成 2.我们不保什么 4.4 保险金的给付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责任免除 4.5 诉讼时效 7.3 投保年龄 3.如何支付保险费 5.如何退保 7.4 适用主合同条款 3.1 保险费的支付 5.1 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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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附加爱必达优选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包含第
90 日) ,被保险人因疾 病导致身故或全残1,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 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2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见1.2)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可选保险期间为以下三种其中一种: 1.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3保单周年日4;
2.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单周年日;
3.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保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全残: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 ;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 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 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④) ;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 .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