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8 |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鉴定. 注:①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 全残 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②失明包括 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 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④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 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⑤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 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 害或者身故.
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4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年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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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4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合同即时终止;
1. 主险合同(条款中简称 主合同 )终止;
2.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 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 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0或之前向我们 交纳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3.2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对应利息11 、偿还所有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