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8
海曲说法 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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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3392801 一张借条并不代表借款合同成立 女 女子 子索 索要 要2 2万万 青 青春 春损 损失 失费 费 败 败诉 诉 女子与比自己年长11 岁的男子同居,后因性格不合分手.

为了索要赔偿弥补自己消逝的青春,女子让男子给自己出具了一张

2 万元的 借条.后女子将男子告上法院, 要求男子还钱, 虽然持有 借条, 女子还是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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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年,33岁的张刚(化名)与前妻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 不久, 张刚经人介 绍认识了22岁的王萍(化名) , 两人很快陷入热恋并同 居在一起,曾一度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 但是几年下来,张刚发现两人并不合适,年龄的差距、性格的差异以及在孩子抚养的问题上,导致两人经常吵架, 甚至大打出手, 张刚 几次提出分手,但王萍坚决不同意,并称必须付给她青春损失费才能分手. 为尽快摆脱王萍的纠缠,张刚为王萍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 今借王萍现金20000 元,大写贰万元.半年后偿还. 写完借条,张刚便与王萍分手,并搬出两人共同居住的地方.但王萍仍对张刚存有幻想,几次以钱相要挟,想挽回张刚的感情,但张刚坚决不同意复合,后来,王萍才知道张刚又与其前妻复合了.无奈之下,王萍便携借条将张刚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时成 立,自贷供款人提借款时生效. 办案法官介绍, 本案中, 张刚虽然为王萍出具了借条,但两人并未达成借款的合意. 通俗点说,就是一方不愿将钱借出去,一方不愿接受钱. 法官解释,双方也没有款项交付的事实.仅仅持有空打的借条而无事实上 的借贷关系,不应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对于王萍在庭上提出的 青春损失费 问题, 法官也作出了解释,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 青春损失费 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 青春损失费 还是 分手补偿费 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 青春损失费 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然而在属于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情形下, 青春损失费 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 第三者 予以返还的.

2013 年底, 五莲法院判 决驳回王萍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编辑: 王裕奎 美编/组版: 赵长通 大家好, 我是本报 海曲说法 专版记者小奎. 您有什么法律疑问, 可发送邮件至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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