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08 |
5 年内,可根据第
7 款视为原产材料. 特定手工或民间货物的待遇 10. 对于出口缔约方一特定纺织品或服务,如一进口缔约方与 出口缔约方同意属下列类别, 则该进口缔约方可将该特定纺织品 或服装确定为适用免除关税或优惠关税待遇: (a) 家庭手工业制作的手工织物;
(b) 使用蜡染技术绘制图案的手工印染织物;
(c) 以手工织物或手工印染织物制成的家庭手工业产品;
或(d) 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 条件是满足进口缔约方和出口缔约方议定的任何要求. 第4.3 条 紧急措施 1. 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如因根据本协定规定的关税削减 或取消, 正在进口至一缔约方领土的自本协定项下优惠关税待遇 获益的一纺织品或服装的数量与国内市场相比绝对或相对增长, 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 损害威胁, 则进口缔约方可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所 必需的限制和期限内,依照第
6 款采取紧急措施,措施包括将出 口缔约方该产品的关税税率提高至下列水平中的较低水平: (a) 采取措施时适用的最惠国实施税率;
及(b) 本协定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前一日适用的最惠国实施 税率. 2.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任一缔约方在 《1994 年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第19 条、WTO《保障措施协定》或第
6 章(贸易 救济)下的权利和义务. 3. 在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缔约方: (a) 应审查来自一个或多个出口缔约方的自本协定项下优 惠关税待遇获益的一纺织品或服装的进口增加对特定 产业状况的影响, 此种影响可反映在以下有关经济变量 的变化中: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 出口、 工资、 就业、 国内价格、 利润和投资. 任何变量, 无论单独还是与其他相结合,均未必属决定性质. (b) 不得将进口缔约方的技术或消费者偏好的变化视为支 持认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因素. 4. 进口缔约方应仅在遵循其认定严重损害标准的公开程序并 在其主管机关开展调查后,方可采取本条下的紧急措施.此种调 查必须使用基于第
3 款(a)项所述因素的数据, 证明严重损害或严 重损害威胁因本协定而产生的货物进口增加所导致. 5. 进口缔约方应向一个或多个出口缔约方立即递交启动第
4 款 所规定调查的书面通知,以及其采取紧急措施的意向.应一个或 多个出口缔约方请求, 进口缔约方应与该一个或多个出口缔约方 就该事项进行磋商. 进口缔约方应向出口缔约方提供将要采取的 紧急措施的全部细节.有关缔约方应立即开展磋商,除非另有决 定,否则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60 天内完成磋商.磋商完成后, 进口缔约方应将所作任何决定通知出口缔约方. 如其决定采取保 障措施,则通知应包含措施的细节,包括措施生效时间. 6. 下列条件和限制应适用于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紧急措施: (a) 任何紧急措施均不得维持超过
2 年的时间,但可延长
2 年;
(b) 不得在过渡期后对货物采取或维持紧急措施;
(c) 一进口缔约方不得对另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任何特定 货物采取一次以上的紧急措施;
以及 (d) 紧急措施结束后,进口缔约方应给予被采取紧急措施 的货物在无该措施时应实施的关税待遇. 7. 根据本条采取紧急措施的缔约方应向货物被采取措施一个 或多个出口缔约方提供共同议定的贸易自由化补偿, 补偿形式可 以是具有实质相当的贸易效果的减让, 或与预计紧急措施所产生 的额外关税价值相当的减让.此类减让应限于纺织品或服装,除 非相关缔约方另有议定.如相关缔约方未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