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08
税务评论 作者: 上海 叶红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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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中国税务 国税总局明确企业重组有关所得税 征管事项 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落实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对税收实践中所发现的若干问 题予以澄清,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 国税总局 )于2015 年6月24 日发布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以下简称

48 号公告 或 新公告 ),对以国税总局

2010 年4号公 告为基础的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征管办法进行了重大修订.虽然

4 号公告依然有效, 但其中的不少条款已被新公告废止或取代 .新公告适用于

2015 年及以后年度完成的 企业重组业务.对于此前已经签订重组协议,且尚未完成重组的,仍按新公告的规定 执行. 背景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

2009 年和

2010 年发布财税[2009]59 号文件(以下简称

59 号文 )和4号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通过使相关 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延续不变的方式实现纳税递延,或将有关所得分期计入若干年 度的应纳税所得.一般而言,一项重组业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 务处理1: ?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对于股权或资产收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资产 的50%;

?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 85%;

?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未转让所 取得的股权. 纳税人拟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事先取得税务机关核准(含备案或确认,下同),因此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各 项条件.

48 号公告主要内容

48 号公告调整了

4 号公告以事前核准为特征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征管方式,改为年度汇 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强化事后的跟踪管理.48 号公告仍保留了商业目的说明等一系 列的资料提交要求,但对此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1 跨境重组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一定额外条件. 税务 期数 P222/2015 C

2015 年7月17 日1. 取消事前核准要求并设置新的管理措施

2015 年5月,国务院公布取消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因此,发布新公告的目标之一便是落实国 务院的决定,调整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式.根据新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再需要通过备案或确认程 序取得税务机关的事前核准;

但重组各方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 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有关申报资料. 另一方面,新公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对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后续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1) 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将有关所得分期计入若干年度应纳税所得的(例如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业务,或将资产 等用于非居民企业投资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税务台账,并将台账与企业每年申报的相关所得或收益、 相关股权的计税基础等信息进行比对分析. 2) 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或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将 企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以及相关年度的 纳税申报表信息进行比对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曾经有地方税务机关认为,为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资产或股权应按成本作价转让.而从新公告有 关资料提交中的所得申报和计税基础记录说明等方面来看,国税总局似乎并不认同这一观点. 2. 部分重要概念的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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