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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一切险(2018 版)条款 (注册号:C0002313061201805250256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 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 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 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 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 式装置、设备;
(五) 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 矿井、矿坑;
(三)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 文件、账册、
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 价值的财产;
(五) 枪支弹药;
(六)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 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 动物、植物、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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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 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 的、 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 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 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 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 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 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 盗窃、抢劫.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