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8 |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 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 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 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 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 赔偿:
(一) 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 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 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 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 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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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 价值;
(二)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 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 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 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 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 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被施救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 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计 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计 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 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 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 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 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 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 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 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 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 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 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 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