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8 |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 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 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 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 并对不适
4 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 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 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