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0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佳先股份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 (0551)62642792 传真: (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佳先股份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佳先股份的基本情况

2

二、佳先股份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3

三、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3

四、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的说明

11

五、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13

六、佳先股份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

14

七、关于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17

八、关于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取得新增股份备案登记函前使用募集资金情形的意 见20

九、结论意见

2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佳先股份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的法律意见书 [2015]皖天律证字第

313 号致: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 则(试行) 》 (以下简称 《股票发行细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 (以下简称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 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与格式(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佳先股份 、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王小东、费林 森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佳先股份

2015 年股票定向发行(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为佳先股份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佳先股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佳先股份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2、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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