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08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发行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 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仅对佳先股份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佳 先股份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 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 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 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佳先股份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佳先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佳先股份的基本情况 佳先股份是依法设立且股票于

2014 年2月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430489.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佳先股份持有蚌埠市工商行政 和质量技术监督管 理局核发的340300000026882 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李兑,注册资本 3,920.4 万元, 住所为安徽省蚌埠市吴湾路

215 号,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二苯甲酰甲烷、 硬脂酰苯甲酰甲烷、融雪剂)的生产、销售,自营上述产品的出口业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佳先股份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佳先股份现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佳先股份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根据佳先股份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安徽佳先功能助 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的认购结果,公司本次发行对象共 计98 名,其中

86 名为公司现有股东,12 名为新增投资者.前述

98 名发行对 象均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及《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者(具体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三、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 定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为

147 名,包括

9 名法人股东、

1 名合伙企业股东、

137 名自然人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 公司股东增至

159 名,其中包括

15 名法人股东、2 名合伙企业股东、5 家资产管理计划、137 名 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佳先股份本次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 符合《管理办法》第45 条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三、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的认 购结果,佳先股份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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