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08
宋元明时期最为深远的社会 变革之一, 就是宗族共财体的创 建.

最初的宗族共财体并非基于 共同的经济利益, 而是礼仪制度和 群体团结.每支父系 (家) 仍然是 单独的经济财政单位.礼仪制度 和法律变迁强化了父系继承和宗 族间的联系, 新儒学的亲属规范也 借此制度化.祖先祭祀, 共同的墓 地, 以及家谱的编纂进一步增强了 亲属的集体认同.宗族共财体的 建立途径各不相同, 有些是排他会 员制, 有些则为了建立联盟而兼收 并蓄 (不限于共同血统之间) .在 很多地方, 尤其是华南, 地方宗族 取代了有名无实的里甲组织, 成了 本地社会及治理的基本单位. 宗族共财体成型过程中的第 一个重要节点出现在

16 世纪初, 当时, 明朝政府允许公众建设宗 祠的举措, 使得宗祠在各地如雨 后春笋般涌现.宗祠取代了对地方神的公共祭祀及圣祠, 成了 社会活动的新中心.这一趋势也促使单一宗族村庄逐步扩张, 而且在单一宗族村庄中, 只有宗 族成员才会拥有法律特权及土地所有权.宗族信托为共同财产的管理创造了永久的实体, 祠堂以及为礼仪活动和祠堂的修缮维护、 宗族成员的婚丧资助及 慈善资助提供资金的土地财产 则不可分割继承. 在安徽徽州, 宗族信托自15世 纪起开始激增.在这一地区, 出产 木材的林地属于有价值资产, 也是 许多家庭的经济支柱. 这里的宗族信托都会储备用 材林地, 也只有永久性的团体才 能够承受这种长时间的投资 (常 绿栎需要

30 年才能长成) .宗族 资产以及经常以数字编号的佃农 和伐木工人, 通常都交由宗族内 最富有或最具社会地位的一支来 负责管理.宗族或个人群体对林 地共同持股的私人信托也在

15 世 纪出现.地主和佃农, 都通过购 买或种植不同位置的地块来降低 风险.佃户通常会从多个地主手 中租赁土地, 对租约有着相当大 的主导权. 到16 世纪时, 佃户经常将种 植权股份化并出售或者转租给他 人.1550 年之后, 广东和福建沿海 地区的农业生产率大幅提升, 人口 迅速增长, 商业也取得快速发展, 在这些区域, 宗族共财体对社会和 经济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在珠江三角洲, 宗族信托成长 为利益驱动型机构, 并成为地方经 济的主导者.单一宗族的村庄很 快成为该地区的规范形态, 到了20 世纪初, 一些县域的宗族共财体甚 至控制了全部耕地的60%.广州番 禺的留耕堂一族, 在1587年时只有 祖上留下的

14 亩地;

到了明朝末 年, 该宗族持有的土地猛增至

2144 亩;

到了1786 年更增加至27852 亩.为了掌握市场和土地, 三角洲 地区的宗族庄园相互之间你争我 夺.南海县的关氏宗族, 起初只是 将212名捐赠者提供的资金用于放 贷.1637 年, 他们买下了当地市镇 的一家商铺, 到了

1800 年, 镇上

23 家商铺, 属于关氏的就有12家. 银会是专门向宗族成员提供 贷款的信用机构, 其赚取的收入不 但用于宗族礼仪活动, 也用于商业 投资.在中国最大的钢铁制造中 心佛山, 四大宗族信托控制运营着 当地的铸造厂、 陶器窑、 码头、 渡船 以及货栈.当然, 亲属关系并不能 使宗族信托避免严重冲突, 很多企 业家也因此经常选择自立门户, 避 免家族关系与责任的束缚. 例如, 徽州的商人方廷珂就没 有和亲属及其他徽商结盟.15 世 纪后期, 方廷珂以流动小贩起家,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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