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9 |
2 4 m 以上高度的工作塔可设电梯. 第十七条 粮库应设检化验设备和通风装置.熏蒸装置、粮情测控系统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粮库功能和仓型按下列原则设置:
一、用于储备的粮仓应设熏蒸装置、粮情测控及其他保粮设施.
二、用于中转的筒仓及浅圆仓应设除尘系统、粮情测控和自动控制系统.
三、国家储备库和中转库还应设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现代化设施. 第十八条 经常接收高水份粮地区的收纳库应设烘干设施. 第十九条 粮库铁路专用线等级应采用工业企业铁路三级标准.库内线路布置和装卸线的有效长 度,应根据库区地形、最大日装卸作业量及当地铁路编组站的编组能力等条件综合确定. 第二十条 粮食专用码头的形式、泊位数、装卸作业区面积等,应根据粮食最大日装卸作业量、 航道、港池及船型等条件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 粮库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外道路:按厂矿道路三级标准执行.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
当库外道路较
4 短时,可采用与库内主干道相同的标准.
二、库内道路:路面应采用水泥混凝土.主干道路面宽为9~7 m;
次干道路面宽为7~4 .
5 m;
交 通运输繁忙的库内主干道可设人行道,人行道宽可为1 .
5 m. 第二十二条 粮库电力负荷等级应按三级;
港口、交通枢纽等中转量大的粮库可按二级. 第二十三条 粮库的给水应利用城市供水,城市供水系统尚未敷设到的库区,可自备水源.库区 应采用有组织排水系统,废水经处理后宜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 第二十四条 粮库应设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的水源应可靠.消防设施的配置及防火间距等, 应结合粮库特点按国家和粮食行业现行标准、规范确定.粮库不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五条 粮库的粉尘治理应遵循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释放粉尘的作业过程及设 备,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经通风除尘后排放的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粮库释放粉尘作业区内的电气装置,应按国家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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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粮库各类建筑应满足科学储粮、方便生产与生活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 理.建设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和建设地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仓房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雀等措施. 储备仓尚应采取气密、通风、隔热等措施,满足长期储粮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类仓房的仓容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散装平房仓 仓容量=仓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装粮高度*粮食密度 注:①平面利用率:粮堆实际占地面积与仓房建筑面积之比,取9 3%;
②国家储备库装粮高度宜取6 m.
二、包装平房仓 仓容量=仓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堆包层数*单层粮包面密度 注:①平面利用率取值为:7 0%;
②单层粮包面密度按本条条文说明中 粮食密度及单层粮包面密度表 取值.
三、浅圆仓 仓容量=装粮体积*粮食密度 注:①用于储备的浅圆仓,装粮体积按平堆计算,装粮高度为仓内地面至仓壁顶面的高度;
②用于中转的浅圆仓,可计入粮食以自然休止角形成的锥体粮堆体积.
四、筒仓 仓容量=装粮体积*粮食密度 注:①当为锥底筒仓时,装粮体积可按圆柱体计算,装粮高度为仓壁与锥斗交线至仓顶板底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