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07-09

2.损伤性废物(指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 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 -

4 - 瓿等;

3.药物性废物 (指过期、 淘汰、 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 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4.病理性废物(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 动物尸体等) ,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 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 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 化学物品) ,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 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四、集中处置的原则及要求 ( ( ( (一一一一) ) ) )医医医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遵循的原则及要求 疗废物产生单位应遵循的原则及要求 疗废物产生单位应遵循的原则及要求 疗废物产生单位应遵循的原则及要求

1、 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及其相关规定, 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中转贮存设 施、设备,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管理. 2.各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将本单位产生的医 疗废物交由处置中心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正常渠道 买卖、回收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 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3.各产生单位和处置中心应当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或合 同,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 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当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 -

5 - 门备案. 4.产生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 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 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

5 年.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产生单位应当 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要求,自行就地规范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 ( ( (二二二二) ) ) )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工作职责及要求 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工作职责及要求 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工作职责及要求 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工作职责及要求 1.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 利为目的,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统一集中处置工作. 2.处置中心的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 标准和规范要求,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 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岗位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3.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目前只负责感染、损伤、药物性三类医 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要加大病理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处置项目建 设力度,完善设备,尽早实现全市集中统一处置. 4.处置中心应掌握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基本情况,根据医 疗废物产生量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专用车辆,制定科学的运输方 法,保证运输工作需要.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 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有明显标识. 5.处置中心应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 预案,在设备停运或检修期间,必须保证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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