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07-09

6 - 贮存的安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产生单位交由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 理.产生单位和处置中心交接医疗废物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专用)由处置中心医疗废物转运人员 和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产生单位和处置 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

5 年. 7.处置中心应当至少每

2 天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送 一次医疗废物.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中心时,处置中心接收人员 确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 签收. 8.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每次运送完毕,应在处置中心内及时 清洗消毒,保持车辆整洁.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 物运送车辆. 9.处置中心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每月报市环保、 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安康市物价局、环保局、卫 生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执行.

六、工作措施 1. 1. 1. 1.加强领导 加强领导 加强领导 加强领导. . . .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是防止疾病传 播,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是安康创建 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安康投资环境,实-7-现循环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 环保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上统一安排和工作方案要求,迅 速部署,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全市医疗废物统 一集中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2. 2. 2. 2.密切配合 密切配合 密切配合 密切配合. . . .各级卫生、计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本辖区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贮存以及集中 处置工作中的传染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 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药品监 督、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疗废物的监 督管理工作. 3. 3. 3. 3.强化督查 强化督查 强化督查 强化督查. .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环保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按照各自承担的法律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监 管,尤其要加强对各类门诊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民营医院、 宣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 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登记和交由处置中心统一集中处置,对乱 堆乱放、乱倒乱埋、私自处理医疗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 查处,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单位和个 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处置中心执行收费标准的监 督检查,严禁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市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服务流程,严格执行处 置规范,杜绝二次污染、交叉感染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事故发 -

8 - 生. 4. 4. 4. 4.广泛宣传 广泛宣传 广泛宣传 广泛宣传. . . .各级卫生、环保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市健康 教育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 宣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在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群 众健康、开展"双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特别要向量大面广的 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和农村地区宣传,使他们主动配合、积 极参与支持这项工作,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主题词:卫生 医疗废物 处置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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