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9 |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2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2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6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0 10 合规判定方法
2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锡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
2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锡冶炼废水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
2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3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
3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38 附录 F(资料性附录)锡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
51 ― II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 求,提出了锡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 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锡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12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12 月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锡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锡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锡冶炼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锡精矿、锡中矿等为原料生产粗锡、精锡和焊锡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 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以废旧锡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的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锡冶 炼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 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