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9 |
在重大政治事件、 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
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 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
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
后 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中专毕业生登记表;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 表, 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 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 专家推荐表;
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 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
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 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 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 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 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
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
博士后工作期满登 记表;
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 料;
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
创造发明、科研 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 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
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 材料;
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
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 料、上级批复;
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
整党工作、 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 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
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 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
退党、 自行脱党材料;
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 以表彰、 嘉奖、 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 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
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 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 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
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
检 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 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 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