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9

选调生登记 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应征入伍登记表, 招工审批表;

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 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

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

公务 员登记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公务员调任 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

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 表;

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

军人 转业(复员)审批表;

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 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 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

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

罢免 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 审批表, 工资变动(套改)表、 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 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

解决待遇问 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 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 委员简历;

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 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

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 材料. 第二十七条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 报送单;

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 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 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 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 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 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 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 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 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 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 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 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 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 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 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 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 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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