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7-0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2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HJ-20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 《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开展火电、 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水体 〔2016〕 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炼焦化学工业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指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 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 化炉三种. 3.2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含有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 求的时段,如冬防期间等.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基 准排气量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 可证申请表》 (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 2) .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需填报,或者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 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增加的管理要求, 应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在填报基本情况时,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 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必填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 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 编号)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 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 、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 、氨氮总量指标 (t/a)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 . 4.3 炼焦炉型、主要产品及产能 需填报行业类别、炼焦炉型、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在填报 行业类别 时,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炼焦化学工业,执行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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