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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tego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6-25 发布 2008-08-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I 目次前言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实施与监督
7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 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 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 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中 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4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 按照国家药典, 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 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 藏药、 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 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 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 有毒污染物总汞、 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 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