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9

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 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 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 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 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 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2 GB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药制药 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 根据国家药典, 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 的过程.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 施. 3.3 新建企业

3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 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

2009 年1月1日起至

2010 年6月30 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

2010 年7月1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

2008 年8月1日起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项目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2 色度(稀释倍数)

80 3 悬浮物

7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30 6 动植物油

10 7 氨氮(以N计)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总氮(以N计)

30 9 总磷(以P计) 1.0

10 总有机碳

30 11 总氰化物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总汞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总砷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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