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9 |
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汪 心慧律师、周丹律师、陈晨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就公司申请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相关事宜,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 会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规章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 机构的报告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5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我们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若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予以引述,并不意味 着我们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 文件的内容我们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五、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和 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材 料上的所有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关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六、本法律意见书将于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所提交的 申请文件一并上报.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法律意见书
6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进行股份转让的相关决议.
2015 年8月,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及确定交易方式的议案》及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具体事宜的事项 议案.
(二)经核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