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9 |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七条 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选派帮 扶干部到村任职前, 应接受岗前培训;
在村任职期间, 每年至 少接受1次培训, 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1周. 第八条 教育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讲求方法, 注 重实效.按照 缺什么、 补什么 , 围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脱 贫攻坚等科学安排教学内容. 第九条 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 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 不得向选派帮扶干部本人或任职村收取培训 ―
5 ― 费用.培训可组织到先发地区参观学习.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选派帮扶干部在村工作期间, 不承担帮扶单位 工作, 原人事关系不变, 党组织关系转到村.日常管理由乡镇 党委具体负责, 各级选派协调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 帮扶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制度.选派帮扶干部原则上要吃住在 村, 坚持工作日在岗.因选派帮扶、 村级事务、 会议培训等外 出的, 经乡镇党委认定, 计入在岗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请销假制度.选派帮扶干部请假3天以内 的, 报乡镇党委审批, 并报县( 市、 区, 下同) 选派协调办备案;
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 报县选派协调办审批;
请假7天以 上1 5天以内的, 报市选派协调办审批;
请假1 5天以上的, 报 省选派协调办审批.选派帮扶干部年休假要履行请假手续, 并报帮扶单位备案.请假期满后, 要及时销假, 准假单位要记 录备案. 第十三条 查岗制度.各级选派协调办等在实地走访、 电话查询等基础上, 注重运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岗, 查岗情 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对无故脱岗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一个月无故脱岗3次或一次无故脱岗3天的, 向帮扶单位通 报. ―
6 ― 第十四条 日志制度.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选派帮扶干 部工作日志本, 选派帮扶干部认真记录每天工作情况, 作为年 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双月报制度.选派帮扶干部每2个月填写一 次工作情况报表, 经乡镇党委审核后, 报县选派协调办审阅备 案, 并报送帮扶单位, 市选派协调办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工作例会制度.市、 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每 半年召开1次会议, 分析情况, 研究工作.县选派协调办每季 度召开1次选派帮扶干部会议, 听取汇报, 交流经验, 部署工 作. 第十七条 工作督查制度.各级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 要组织成员单位, 对帮扶工作至少进行1次集中督查.各级 选派协调办要结合有关工作进行督查暗访, 了解工作进展、 及 时发现问题、 研究解决对策. 第十八条 安全工作制度.教育引导选派帮扶干部增强 安全防范意识, 认真执行 六要六不要 规定, 确保交通和食宿 安全.以县为单位建立选派帮扶干部安全责任制, 对因认识 不到位、 安全要求不落实,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追究相关责 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帮扶工作发生重大问题 或选派帮扶干部出现重要情况, 及时报省选派协调办, 对缓 报、 瞒报、 造成严重影响的,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7 ― 第二十条 正常调整制度.选派帮扶干部在任期内原则 上不作调整, 出现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 跨省跨市变动工作岗位、 辞职等情形的, 可按程序正常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召回制度.对年度考核不称职( 不合格) , 工作中履职不力、 打不开局面、 干部群众反映较差, 严重失职 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等情 形的, 由同级组织部门责令帮扶单位召回, 5个工作日内重新 改派到位, 并报省选派协调办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