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9 |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选派帮扶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 核.考核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原 则, 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 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 结合、 共性考核与个性考核相结合, 探索推行量化积分考核, 确保考准考实.考核工作由省选派协调办统一部署, 市、 县选 派协调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分为优秀、 称职( 合格) 、 基本称职( 基本合格) 和不称职( 不合格) 四个等次, 考核 等次由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乡镇党委提出建议, 市选派 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省选派协调办审定.扶贫工作队成员考 核等次要听取第一书记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选派帮扶干部考核等次要通过一定形式在 ―
8 ― 所任职村公示, 并向乡镇党委和帮扶单位通报.考核结果要 向本人反馈.扶贫工作队或帮扶干部每年要在本单位年度述 职大会上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考核组长责任制, 对考核结 果出现失真失实的, 要追究组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选派帮扶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其在帮扶 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 其中, 优秀等次不超过同类别选派帮扶 干部总数的3
5 %, 且不占帮扶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 各级组织部门建立选 派帮扶干部任职档案, 全面反映选派帮扶干部在村任职期间 工作表现、 考核及奖惩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在村期间表现优 秀、 实绩突出, 符合条件的选派帮扶干部, 优先提拔使用、 评聘 职称、 晋升职级.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及时约谈选派帮扶干 部本人, 进行批评教育, 并向帮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对 年度考核不称职( 不合格) 的, 按要求召回, 召回情况记入个人 档案.按分级管理原则, 各级组织部门要对选派帮扶干部考 核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为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扶贫工作队 安排1 0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扶贫工作队按照有关 ―
9 ― 规定, 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在 任职村公开, 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扶贫工作队每年办公经费3万元.其中, 省 直和中央驻皖单位、 皖北三市九县、 大别山革命老区、 国家扶 贫开发片区县工作队的办公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其他地区工 作队办公经费按2∶2∶1的比例, 由省市县财政承担.办公 经费由县选派协调办统一管理, 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 报刊 订阅、 公务邮寄, 以及统一组织或经批准的会议培训、 外出考 察差旅费等. 第三十一条 选派帮扶干部在村任职期间保留原单位编 制、 职务和身份, 享受原单位同级人员同等待遇, 定编定岗和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已经退休、 自愿在 村工作的选派帮扶干部, 任职期间给予帮扶单位在岗同级人 员经济待遇. 第三十二条 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期间, 由帮扶单位发放 生活补助和往返交通费.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1
5 0 0元标准 按月发放, 租住民房费用由帮扶单位据实解决.选派帮扶干 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两地交通费, 分段予以报销 ( 原则上每月往返不超过4次, 一往一返计一次) , 其中, 居住 地到任职村所在乡镇往返路程可采取 据实报销 或 定额包 干 , 即可按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票据实报销, 也可按城市 间和县城到乡镇客运票价最高标准定额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