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9 |
6、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机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
7、项目废彩钢板、废岩棉板、废彩钢复合板、废C型钢、铁屑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收集的废 塑粉经收集后由供货厂家回收利用,不得外排;
焊接烟尘、焊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切割粉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 集中清运,统一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项目废胶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 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运行,外运处置的危险废物委 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置.
8、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必须满足昌乐县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SO20.02t/a、 NOx0.056t/a).
9、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危害.
10、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11、根据新的有关政策与标准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2、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3、 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送昌乐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当地环 保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