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9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 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为房产中介企业 管理软件的开发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后续的咨询服务、培训及成套 解决方案.从PC 端来看,ERP 系统帮助中介企业及独立经纪人规范 管理真实数据和优质房源.在这个服务过程中,中介企业通过公司的 ERP 系统将房源信息进行展示, 公司只对中介企业收取软件服务费用, 后续对于使用者不收取任何费用,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从 移动端来看,公司主要通过手机端 APP、微信端等媒体资源进行展示 服务.微信端为展示交互系统中的一部分,手机端 APP 用于移动端在 线查看房源资料,登记客户,推送房源消息等,配合 PC 端的软件进 行房源展示及管理.在整个业务流程中,APP 内房源信息均为无偿展 示,APP 在使用过程中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属于非经营性的 信息服务. 目前,公司网站仅作为公司业务介绍及产品展示的平台,属于非 经营性网站,只需要取得 ICP 备案;

公司经营主营业务的过程中,其 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不涉及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因而无需办理相关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公司具体的 ICP 备案情况详见 前文所述. 关于易遨(天津)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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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是否需要取得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 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 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 品,范围主要包括:

1、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 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 品;

2、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 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3、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 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 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 公司经营主营业务不涉及向公众提供 网络出版物,也不属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因此公司毋需向相关主管 部门取得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四)关于房地产经纪业务 根据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业务合同等文件,经核查,公司的 子公司之一易遨网际,涉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从业范围仅为天津 地区,并已于

2015 年6月9日取得了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出 具的《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302). 因此,易遨网际已取得了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取得的资质. 综上, 主办券商、 律师认为, 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 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符合合法合规经营业务的挂牌条件. 关于易遨(天津)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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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 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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