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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d.gov.hk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2 号 (修 订本)佣金、回佣及折扣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及指导.指引本身并无法律约束力,亦不会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本指引取代於1976 年6月发出的指引.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2001 年9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2 号 (修 订本)目录段数引言1实地审核的调查发现2披露资料规定4有关安排6隐瞒佣金、回佣和折扣付款8引言 《税务条例》第16(1)条规定,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招致的 支出及开支可予扣税.佣金、回佣和折扣如符合这项条件,便可获得 扣除.本执行指引载列招致该等支出和开支时必须披露的资料,以及 在没有足够文件证っ饔泄乜鄢晁魇北揪纸扇〉男卸. 实地审核的调查发现 2. 本局自
1991 年以来,甄选某些报税表进行实地审核.在审 核过程中,本局人员在一些个案中发现了下列与佣金有关的不当情 况: (a) 收取佣金人士为一有密切联系的非居港人士,而此关 系并未在利得税报税表中有关与非居港人士进行的交 易该部分内适当地表明. (b) 一部分佣金付款被归纳在购货成本的项目内,以致损 益帐目内没有显示有关佣金开支或所显示的数额较所 支出为低. (c) 帐目内记入了未能证明属实的佣金付款. 在所有该等个案中,评税主任均因发现这些付款是不正当的而发出不 容许扣除有关付款的评税,并於其后采取惩罚行动. 3. 这些发现明确显示某些核数师未能使用适当的审核程序找 出该等不当情况;
这种情况,充其量只可看成是未能在帐目和税款计 算表内分别出该等付款,最坏的看法,则是蓄意试图曲解付款性质、 或申请没有实证的申索,以误导税务局.本局对该等情况极为重视, 对於那些作出不当申索的人,本局都会采取惩罚行动. 披露资料规定 4. 为了确定纳税人付出的佣金、回佣和折扣是否可予扣除,在 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时须符合下述披露资料的规定:
2 (a) 纳税人不可只申报经扣除佣金、回佣和折扣后的入息 款额,而需申报入息总额;
并在随利得税报税表附上 的帐目表及税款计算表内,清楚述明佣金,回佣和折 扣的各项付款. (b) 纳税人应就每笔付款披露下列资料: (i) 收款人的全名、地址和身分证号码或商业登记号 码;
(ii) 收款人与纳税人有没有关系;
(iii) 付款额;
(iv) 所提供的服务详情;
以及最好亦提供 (v) 付款证明. 5. 上文第 4(a)段所述的披露资料规定的唯一例外情况为: (a) 在正常营商过程中交易双方均为主事人的原则下所容 许扣除的佣金、回佣和折扣,而该等佣金、回佣或折 扣预计将在每一方的帐目内反映出来. (b) 个别人士是任何一方主事人的雇员或其他人士所获支 付的佣金、回佣和折扣,而有关款额在法定 BIR 表格 第56A 号(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内的收 款人姓名和地址下另作披露. 有关安排 6. 假如纳税人不能够或不愿意披露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佣 金、回佣和折扣方式支付的款额不会获准在计算税款时予以扣除.就 有关业务而言,这是一项折衷安排,但这项折衷安排不会免除收款人 为课税而须申报有关款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