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9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000万股, 由原有限责任公司全 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股东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 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0,000,000 50%

4 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24,000,000 30% 海南凯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8,000,000 10% 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000,000 10% 合计80,000,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0,823,000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权力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 行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5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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