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9 |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19 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 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 期已达到
2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9 年4月25 日(星期四)15:00 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 湖街道农园路时代科技大厦西区
18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4月24 日至
2019 年4月25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4月25日上午9:30 至11:
30、13:00 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 年4月24 日15:00 至2019 年4月25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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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68,848,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226%,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848,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226%.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 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 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前述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