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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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德恒 2015(法意)第092 号致: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会议 ) 于2015 年5月21 日召开.

北京德恒 (深圳) 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德恒 ) 受公司委托,指派刘震国律师、 何煦律师 (以下简称 德恒律师 ) 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 )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 公司于

2015 年4月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及www.neeq.cc)上发布的《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 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德恒律师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 见, 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 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15 年4月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4月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 及www.neeq.cc)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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