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9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 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5 年5月21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在安徽省芜湖市 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

17 号罗伯特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云闻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 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 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 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授权委托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37,836,0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67%.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文件, 出席会议的股东系截至

2015 年5月19 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股 东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二)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36,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