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09 |
(一) 申请 符合特别评审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学 术委员会研究,将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二)评审 1.资格初审.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者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者的 教学能力进行审查.教学能力考核未达到良好者,不再进行后续 程序. -5- 2.专家函评.人事处对申报人的代表作统一送校外同行专家 匿名评审.函评专家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以及是否满足申报职务 的任职条件进行鉴定.申报教授职务由
7 位专家评审;
申报副教 授职务由
5 位专家评审.申报教授职务函评意见中如有
4 位以上 专家有否定意见,申报副教授职务函评意见中如有
3 位以上同行 专家有否定意见,不再进行后续程序. 3.确定评审.校人事处对通过资格初审并通过校外专家函评 的申报者,向校长提出进行特别评审的建议,由校长决定召开教 师高级职务特别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 4.述职答辩.申请特别评审的人员应在教师高级职务特别评 审委员会述职(每人限时
10 分钟) ,介绍自己的学习工作经历、 研究方向、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和研究工作进展及计划,并就评 委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5.评审表决.教师高级职务特别评审委员会在审阅材料、听 取述职答辩、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表决采取一次投票的方式 进行.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全体评委的 2/3 会议有效,同意票超过 出席会议人数的 2/3 为通过,未通过者不复议. 6.公示.教师高级职务特别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向全校公 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内如对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和教学、科 研情况有异议,应当实名书面反映,由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 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复议.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教师高级职务特别评审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及相关 专家组成. -6-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教师高级职务特别评审原则上每年分别于
6 月、12 月进行两次.特别评审只能申报一次,未通过者需参加校内正常 职称评审. 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八条 我校具有审定权的学科,学校评审为最终评审;
我 校不具有审定权的学科,学校评审为推荐评审.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10 月15 日至
2021 年10 月14 日 施行. 《西北大学教师高级职务特别评审暂行办法》 (西大人 〔 2013〕37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抄送:校领导,党群系统各部门、校内各党委(直属党支部) . 西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11 月10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