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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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1月25 日第3版理论与实务 【案情】
2015 年初,某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时任村主 任刘某签订 机动地 承包合同,约定刘某承包村里西南侧
25 亩机动地,承包期限
10 年,每亩承包费
200 元,刘某将上述承 包费交给村里会计.
2016 年,刘某不再担任村主任,因案涉机 动地一直由原承包户占有,后刘某手持 机动地 承包合同向 村委会主张权利.对该承包合同,现任村委会称不知情,且承 包价格过低,对案涉 机动地 承包合同不予承认.刘某诉至 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案涉 机动地 承包合同有 效. 【裁判】 村委会在刘某担任村主任期间,将案涉机动地以低于 市场平均值的价格承包给刘某,因案涉承包合同涉及村集体利 益、村民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处分村集体财产、土地承包 经营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 民民主议定.现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 将案涉机动地低价承包给刘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农村机动地是为了解决农村因人口变化、自然灾害、 征地等各类情况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而预留的土地,俗称 叫行 地 .顾名思义,机动地的发包方式不是家庭方式承包,而是公 开竞价发包,年限比较短,一般在 1-3 年之间.由村里统一按照 程序发包,在新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后,村集体机动地会统一纳入 家庭承包范围,重新分配.
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 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 六十六条规定: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 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 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 机动地的预留范围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 5% ,其性质为农村集 体所有. 村委会发包机动地时,要不要村民一起 议 ?答案是肯定 的.机动地承包方式虽然不同于家庭承包,但机动地属于村集体 的财产,村民享有共同成员权,对其处置涉及村民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时需要召开村民会议, 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 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 过,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案中,村委会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不公开地将村集体所 有的机动地低价承包给刘某,侵害了其他村民的利益,也违反了 法律的相关规定,刘某不能取得机动地的承包权. 应当注意,涉及村民利益的机动地承包收益,应归本集体经 济组织全体成员共有,村委会应将机动地承包收益透明化,实行 机动地管理台账,让村民享受收益,接受村民民主监督. 单松源 自首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自 首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要件.刑事审 判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目的的辩解是否影响 自首的认定具有很大争议,在诈骗、故意伤害等目的犯 中,犯罪嫌疑人的特定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组成 要件,因此一部分人认为,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应当包括客观事实和主观事实,犯罪嫌疑人对其犯 罪目的的辩解影响自首的认定.但笔者认为,自首认定 中所指的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该侧重于客观事实, 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目的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理由 如下: 首先,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罚裁量制度,其设立的 初衷,一方面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促使案件 及时侦破和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