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10 |
另一方 面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觉悔罪,用好我国刑事案件审 判中宽严相济的政策.在认定自首的过程中,应主要考 虑犯罪嫌疑人主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态度,犯 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客观事实,即表明 了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也为查明案件客观 事实提供了帮助.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不隐 瞒、扭曲认定其犯罪目的的事实,虽然对犯罪目的进行 辩解,但仍应认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自首,这 也符合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 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答复,犯罪嫌疑 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之所以如此规 定,是因为同样的证据、同样的事实,不同的人对法律 性质认识未必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有时候是罪与非罪 的差异.如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经常辩解自己 无故意伤害的故意,而是正当防卫,这是犯罪嫌疑人对 行为性质的不同认识产生的辩解.在刑事审判中,审判 人员依据犯罪客观事实结合自身对法律的认识对犯罪嫌 疑人的犯罪目的进行评判,是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价值 判断.而犯罪嫌疑人作为普通公众,法律不能苛求其对 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与审判人员保持一致.例如,王某 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反抗抓捕转化为抢劫,但法律不强 求王某准确表述其犯罪目的是盗窃还是抢劫,只要其如 实供述盗窃及抗拒抓捕的客观事实,即属于如实供述. 最后,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其对有无诈骗故意、伤害故意等犯罪目的的辩解,既是 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也是其行使辩护权利的表现.将 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目的的辩解纳入自首认定要件中, 会使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辩护时产生不必要的顾虑,甚至 会出现基于争取从轻、减轻刑罚的考虑违背内心意思主 动认罪的情况,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 行使自行辩护的权利,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张国强 对犯罪目的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认定 村委会能否擅自发包 机动地 借款人 担保人 (抵押物) 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 公司 (借款
500 万元) 房屋所有权 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 公司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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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1月25 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介小彦: 现我公司与王全亮(身份证号:370602197805202912)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将借款人介小彦(身份证号:370828197608142628), 因贷款购买海阳市山 海阳光名苑阁6号楼2单元401 号楼房向中国银行海阳支行借款,由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而进行代偿的债务转让给王全亮,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由王全亮享有此贷款担保债务追偿权利. 特此通知.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烟台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