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0 |
5 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经济实体.2008 年后,在宽松的平台融资 环境及
4 万亿投资刺激下, 城投企业快速增加, 融资规模快速上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快 速增长,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快速攀升.为 了正确处理政府融资平台带来的潜在债务风险 和金融风险,2010 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 政策法规,如对融资平台及其债务进行清理, 规范融资平台债券发行标准,对融资平台实施 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等,以约束地方政府及其融 资平台的政府性债务规模的无序扩张.
2014 年,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 〔2014〕43 号,以下简称 《43 号文》 )颁布, 城投企业的融资职能逐渐剥离,城投企业逐步 开始规范转型.但是,作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主体,城投企业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 将是中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载体. 2. 行业政策 根据
2014 年《43 号文》 ,财政部发布《地 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 (财预〔2014〕351 号) ,对2014 年底地方政 府存量债务进行了清理、甄别,明确了全国地 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之后,通过发行地方政府 债券,以政府债务置换的方式使城投企业债务 与地方政府性债务逐步分离,未被认定为政府 债务的以及新增的城投债将主要依靠企业自 身经营能力偿还.2015 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多 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并坚决 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不允许新增各类隐性债务;
同时多次强调坚决剥离投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 职能,弱化城投企业与地方政府信用关联性.
2018 年下半年以来, 伴随国内经济下行压 力加大,城投企业相关政策出现了一定的变化 和调整.
2018 年7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 政治局会议分别提出了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 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以及加大基础设施 领域补短板的力度等政策.2018 年10 月,国 办发〔2018〕101 号文件正式出台,要求合理 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 贷、压贷或停贷,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 裂风险.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 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 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 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 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 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等.这些政策对 金融机构支持基建项目融资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融资平台再融资和化解资金链断裂风险提 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改善了城投企业经营和融 资环境.同时,国家也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 公司和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 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 负盈亏,地方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018 年以来与城投企业相关的主要政策 见下表. 表22018 年以来与城投企业相关的主要政策 发布时间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2018 年2月《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 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 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 号 城投企业应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评级机构应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能将企业信用与地方信 用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