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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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o m GB 5004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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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基本规定.3

第三章 燃烧的设施.5

第一节 燃煤的设施.5

第二节 燃油的设施.6

第三节 燃气的设施.8

第四章 供热热水制备.9

第一节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9

第二节 热水制备设施.10

第五章 锅炉房的布置.11

第一节 位置的选择.11

第二节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

12

第三节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2

第四节 工艺布置.12

第六章 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13

第一节 锅炉通风.13

第二节 除尘.14

第三节 噪声防治.14

第七章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15

第一节 锅炉给水设备.15

第二节 水处理.16

第八章 燃料和灰渣的贮运.19

第一节 煤和灰渣的贮运.19

第二节 燃油的贮存.22

第九章 热工监测和控制.22

第一节 热工监测.22

第二节 热工控制.27

第十章 化验和检修设施.28

第一节 化验.28

第二节 检修.28 第十一章 汽水管道.29 第十二章 保温和防腐.30

第一节 保温.30

第二节 防腐.31 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31

第一节 土建.31

第二节 电气.33

第三节 采暖通风.34

第四节 给水排水.35 第十四章 室外热力管道.36

第一节 供热介质及其参数.36

第二节 管道的设计流量.36 b z x z w . c o m GB 5004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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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道系统.36

第四节 管道布置和敷设.38

第五节 管道和附件.40 b z x z w . c o m GB 50041-2008 -

3 - GB 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 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 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 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 1~65t/h, 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 0.1~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 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 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 0.1~2.5MPa 表压、 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 180℃;

三、符合本条第

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 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 条 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 条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 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 条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 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 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 条 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 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 条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 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 条 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 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 条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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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 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 源时. 第2.0.7 条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 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 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2.0.8 条 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 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2.0.9 条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 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 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2.0.10 条 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2.0.11 条 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 2.0.9 条和第 2.0.10 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 宜超过两种. 第2.0.12 条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 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

1 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2.0.13 条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

2 台,但当选用

1 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 设置

1 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

5 台;

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

7 台. 第2.0.14 条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 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2.0.15 条 地震设计烈度为

6 度至

9 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 b z x z w . c o m GB 50041-2008 -

5 - 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 条 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

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2.0.17 条 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 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第2.0.18 条 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 燃烧的设施

第一节 燃煤的设施 第3.1.1 条 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 第3.1.2 条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较好的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3.1.3 条 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 第3.1.4 条 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第3.1.5 条 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燃煤的特性通定. 选用风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设置的磨煤机应有

1 台备用. 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宜设置

1 台磨煤机,其计算出力不宜小于 锅炉额定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 115%. 第3.1.6 条 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 3~5h 的耗煤量. 第3.1.7 条 制粉系统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

60 度,相邻壁交角应为圆弧形:

二、原煤仓出口的下部,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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