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07-10 |
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 应当 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 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 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节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按照上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 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 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现场安全监察, 发现存在隐患及 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必须经过 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 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 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证书. 第二十八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 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 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各 类监督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发布的相应检验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 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 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 请后,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而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独立检验机构的 大型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上 述机构核准建站方案,并经资格认可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特种设备 的定期检验. 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 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 20%.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 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从事授权检验类别以外的或者本企业之外的特种 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 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