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0 |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 这些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五)罚款、任何延误、合同被撤消、解除、无效、终止及其它任何后果损失;
(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和其它电气原因造成保险财产 本身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的保险金额应是保险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 包括原材 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它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建 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其它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应:
(一) 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 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的意见调整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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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做出精确记录, 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 项记录进行查验;
(三)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 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工程的建筑或安装期限, 但以本保险单列明的起 止日为准. 在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期限前, 若建设单位对部分或全部建筑或安装工程签发完验 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或建设单位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 保险责任即告 部分或全部终止. 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 则自其试车之时起, 保险人对该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 被保险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并交付相 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 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八条 保险人依据二十二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