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10

72 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他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 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 免赔额(率)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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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六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 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 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 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 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 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 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 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被施救 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 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 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 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 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 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 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 称 法律费用 )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 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 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五)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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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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