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10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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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成长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3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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