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7-10 |
第二款规定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 成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失的赔偿责 任;
第三款规定了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造成债 权人损害的,与公司共同承担公司 债务的连带责任,即通常所指 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对应条 款. 从法条的逻辑构成来看,第 三款由于具备了基本的法律构成 要件与法律效果,属于完全性法 条,可以独立作为请求权的法律 基础.而第一款、第二款从逻辑 构成上来看,应当属于不完全法 条中的引用性法条:第一款中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需要 引用其他法条进行补充性说明, 且第一款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效 果,仍需要引用其他法条进行补 充.第二款中 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需要援引其他相关法条进行 补充,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构成 并连接相应的法律效果. 因此,第二十条第一款实际 上是限制股东滥用权利的原则性 规定.第二款本身作为一个处于 法律总则中具有兜底性作用的法 条,不但需要援引其他法条进行 补充,也需要与第一款 (实际上 针对第一款前半部分) 相结合来 理解,以增强复合法条本身的适 用功能.第三款本身具有完全性 法条的特点,但是在以增强适用 功能为目的的前提下,仍然需要 与第一款 (实际上针对第一款后 半部分) 相结合来理解与适用. 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公司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内容与第
二、三款 内容应当是原则性规定与具体规 定的关系,第一款前半句为限制 股东滥用权利的原则性规定,第二款内容为其具体法律效果之一;
第一款后半句是限制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第三款内容 为其具体的法律效果之一.第二 款 (在引用其他相应法条进行补 充说明的基础上) 、第三款可以 分别与第一款结合理解,视为复 合型法条中的一个独立规范.如 果仅适用第二十条第一款,仍需 要去寻找实体性权利,并能够独 立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条. 所以,在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作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如 果只是单独适用第二十条第一款, 而没有援引其他条款对其的构成要 件进行补充,其并不能够产生完全 的适用功能.换言之,这样处理并 没有找到合理的请求权法律基础. 只有在正确理解了法条之间的逻辑 关系,并合理、完善地构成争议案 件适用的请求权法律基础,才能够 正确地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保 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 究生) 众所周知,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主 要是源于大陆法系,而香港的法律体系 则是源于英美法系.终局性无论是从理 论上来分析,还是从司法实践上来评 论,两个法律体系均存在一定的不同. 在中国内地的司法程序下,终局性意味 着终审判决即生效判决.在香港,终局 性意味裁判应当是最终的且是结论性 的,不管是否存在上诉或申诉. 终局性不仅仅作为裁判的一种特 征,它的意义还旨在厘清法律程序,平 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减少法院诉累,维 护法律权威,在对外上,也影响着是否 承认境外的裁判或本国的裁判被境外司 法所承认或执行.以下笔者将通过介绍 中国内地及香港的民事司法程序,来分 别界定两地司法系统对裁判终局性的不 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