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10
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ZHANGJIAGANG ORIENTAL ENERGY CO.

, LTD.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东华路

6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 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6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股 每股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2008 年2月2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2,2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及受同一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股东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承诺: 自本次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08 年2月1日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 与招股 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及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 东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 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二、经公司

2007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在

2008 年6月30 日 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则公司本次发行前产生的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 新老股东共享.截至

2007 年9月30 日,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为 19,600,259.5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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