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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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 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厦门市城市总 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 制而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 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 应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并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六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 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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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七条 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 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 各个层次.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 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 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其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 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 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 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 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第十一条 厦门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 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 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十二条 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p功能分区p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p河湖水面p供电高压线走廊p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 胜区p文物古迹p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p区p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p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