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10 |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p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p管径,进行 管线综合;
5、确定城市主干路的红线位置p断面p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p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p广场p公交站场p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 交通路线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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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p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 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 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潮)规划、消防规 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报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根据厦门市的实际情况与各地 区发展阶段,将厦门市分为城市发展成熟区、城市发展建设区、城市发展待明确区. 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区、城市发展待明确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宜先行开展概念规划等 作为前期预研,并制定指导城市空间形态更新或扩展的纲领性成果,上报市委、市政府 作为片区开发决策的参考.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符合《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要求,编制分为大纲阶段和图则阶段两个阶段性成果: 大纲阶段应包括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容量控制等内容,其成果必须按法 定程序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同时按规定和程序向市人大报备,如需修改 应按原程序报批. 片区经营性项目应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阶段)内容制定地块控制性详细 规划图则成果,该图则经市规划局会审后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议通过,通过后按程序公 示并进入土地出让程序.出让后该图则成果纳入市规划局信息系统并作为审批依据使 用.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其修改分成两种类型: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以及重大项目招商等因素,对控制性详 细规划控制区域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必须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涉及以下情形的,应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1、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局部影响的;
2、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局部缺陷的;
3、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 要求进行调整的.
4、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为应进行局部调整的. 第十七条 涉及以下情形的,按市规划部门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系统维护程序办
4 理:
1、报建项目用地性质与规划确定性质有出入,但在《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2010 年版)》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之内的.
2、在具体道路、岸线等市政工程审批中,因现状客观条件或技术要求等原因,需 要对原规划的道路、岸线做局部调整的.
3、报建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如涉及特殊用地等),需要对规划用地边界进行局 部调整的.
4、凡经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具体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景观方案设计、总平面方案 等(不含经营性土地出让图则),在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上进行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