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0 |
10 万 平方米、集成房屋
2600 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309 国道以北东徐村以东
9 号,项目法人代表王付 娥.
项目总投资
13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13 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
46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4660 平方米, 其中生产车间
2 座3000 平方米, 办公室
800 平方米, 仓库
760 平方米,辅料仓库
100 平方米. 项目购置 C 型钢机、箱房梁柱成型机、二保焊机、行车、叉车、固化炉烤箱、喷粉机、喷漆房、压瓦 机、吊顶瓦机、封顶机、冲床、切割机、空压机等生产设备
35 台(套).项目原辅材料为焊丝、方管、 角铁、塑粉、油漆、稀料等.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加工钢构框架
10 万平方米、集成房屋
2600 套的 生产能力.在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 求,同意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须重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2、严格按照审批工艺和审批范围组织生产.项目表面处理工艺为喷塑,喷漆,不得新上电镀、 酸洗、碱洗等其他表面处理工艺.
3、项目采用电(空调)制冷和取暖,生产过程采用电加热,不得新上燃煤(燃油)锅炉.
4、项目水帘机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的喷漆水帘废水(含废漆渣)属于危险废物,交 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用于周围农作物追肥,不得外排.项目必须采取严 格防渗措施,不得造成污水下渗污染地下水.
5、项目各生产工序均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喷塑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治理后 通过
15 米排气筒 P1 排放, 排放确保满足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 表2重点控制区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要求;
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VOCs 计)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
15 米排气筒 排放 P1,排放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 表2排放限值要求和表
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项目调漆、喷漆及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负压 收集+水帘+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
15 米排气筒排放 P2,其中漆雾排放确保满足《山东省区域 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甲苯、VOCs 排放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和表
3 厂界监控点浓度 限值要求.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和方管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治理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6、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机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