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7-10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经

2018 年7月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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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复[1993]355 号文《关于设立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唯一发起人,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

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原为深司字 N

24691、 440301103073440,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1158P.2008 年4月7日,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变更登记, 公司名称由深圳能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3月25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 (1993) 第141 号文《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8300 万股,于1993 年9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文) Shenzhen Energy Group Co., Ltd.(英文)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楼 9,29-31,34-41 层,邮政编码:51803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64,491,59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 、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 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 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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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深圳经济特区的条件和优势,引进国内外资金、先 进技术、设备及经营管理经验,科学发展、做大做强,高速度、高效益地发展能源主业和相 关产业,使股东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各种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生产、购销;

(二)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关的原材料的开发和运输、港口、码头和仓储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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