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10 |
(三)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配套的地产、房产业和租赁等产业;
(四)投资和经营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益的高科技产业;
(五)经营和进出口本公司能源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机具和交通工具等;
(六)各种能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经营,以及与能源工程相关的人员培训、 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
(七)环保技术的开发、转让和服务;
(八)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
(九)在合法取得的地块上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
(十) 从事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 电子产品、耗材、办公设备的销售与租赁;
(十一)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21270 万股, 1993年3月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拥有55%的资本权益折为
2127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64,491,597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3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