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9-07-10 |
8 ― 第十四条 人才专卖房销售结果应定期在网站向社会公 布.
第四章 人才专卖房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人才专卖房最高销售价格标准、销售对象条 件标准、计分规则等情况实行不同地块分批次动态管理,并以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的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人才专卖房项目配套车位、配套商业设施等的 租售管理和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人才专卖房不动产权证权属人应为购房人,并 在不动产权证中备注 本房屋属顺德区人才专卖房,办理产权登 记时,需遵守顺德区人才专卖房政策等有关规定,初始购房时的 政府让利部分详见购房合同 ,已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的除外. 初始购房时的政府让利部分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委托有 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市场参考价的 80%与原购房价的差价计 算,并应当在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中注记让利的金额. 第十八条 人才专卖房原则上只供自住且须执行人才专卖 房相关管理协议的约定. 第十九条 人才专卖房自初始核发不动产权证之日起
8 年内,不得出租(借)、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 按原购房价实施回购,有关税费由原购房人承担;
也可由区人 ―
9 ― 才安居运营机构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按原购房价实施购 买.回购时不含装修的市场评估价低于原购房价的,按市场评 估价实施回购.
(一)法院处置人才专卖房产权(含按揭断供、司法诉讼, 下同);
(二)自初始核发不动产权证之日起
8 年内确需转让、赠与,并经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同意;
(三)自初始核发不动产权证之日起
8 年内离婚析产(不 含析产给符合条件的人才,下同);
(四)经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房人应按初始购房时 的政府让利部分,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
(一)符合第二十条规定,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所购人才 专卖房确实无法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实施回购的;
(二)自初始核发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
8 年后转让、赠与、 离婚析产、出租(借)、抵押;
(三)经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二条 法院处置、 转让、 赠与、 离婚析产、 出租 (借) 、 抵押人才专卖房后,同一购房人不得再申购人才专卖房. 第二十三条 人才专卖房购房合同应当约定,购房人提供 虚假材料骗购人才专卖房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视为 购房人自愿放弃所购人才专卖房的房屋权利和人才专卖房的购 ―
10 ― 房资格.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可以不定期或因群众举报对购房人资 格进行抽查.证实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购人才专卖房或违反 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按原购房价实施回 购,有关税费由原购房人承担.回购时不含装修的市场评估价 低于原购房价的,按市场评估价实施回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向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举报.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具体人才专卖房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建设 协议、销售公告等与本办法部分条款不一致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