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11 |
2016 年末,全国平板玻璃产能已达 14.1 亿重量箱.其中拥有浮法玻璃生产线
321 条,产能 11.8 亿重量箱.平板玻璃产量 7.74 亿重量箱,平板玻璃总量已连续近
28 年居世 界第一,产量超全球总量 50%,其中浮法玻璃 6.76 亿重量箱,占平板玻璃总量的 88%. 初步统计,我国
2016 年浮法玻璃占平板玻璃总产能的 87.29%,光伏压延玻璃占平板玻 璃总产能的 12.25%,还有少量的格法玻璃生产线(17 条)占平板玻璃总产能的 0.45%.
2016 年年底,国内浮法玻璃生产线的熔化量在
500 吨以下(含500 吨)的有
120 条, 日熔化量
51300 吨,占比为 26.06%;
500~800 吨之间的有
158 条,日熔化量
102170 吨,占 比为 51.90%;
800~1000 吨之间的有
34 条,日熔化量
32370 吨,占比为 16.44%;
1000 吨以 上的
9 条,日熔化量
11000 吨,占比为 5.60%. 各地区浮法玻璃生产线分布情况见表 1. 表1各区域浮法玻璃生产线分布 区域 生产线(条) 熔化量(t/d) 所占比例(%) 华东
93 54510 27.69 华南
32 21020 10.68 华中
43 24910 12.65 华北
94 58620 29.78 西北
15 8700 4.42 西南
25 16850 8.56 东北
19 12230 6.21 合计
321 196840 100.00 2.2 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是排污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2015 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 重 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第五十五条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 的名称、 排放方式、 排放浓度和总量、 超标排放情况, 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 ―
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 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 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平板玻璃工业企业作为废气重点排污行业之一,在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污染防治措施 等方面均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因此,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既利于企业了解自 身排污情况,也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对企业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2.3 自行监测是平板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核发、 实施、 监管的各项规定. 根据规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作为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 在申请和核发环节应明确自 行监测方案和信息记录要求.由此可见,污染源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夯实 污染源监测基础,对于支撑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平板玻璃行业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需要有明确的监测技术规范作为有力支撑, 这对平板 玻璃行业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提出明确要求. 2.4 编制自行监测指南是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的需要
2013 年我国开始推行重点行业企业自行监测,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自行监测基础 比较薄弱,开展率偏低.根据调研结果,部分排污单位因为缺乏监测能力,缺少监测经费、 监测人员、监测设备等原因,监测频次不一,监测指标不全.自行监测按企业意愿开展,主 要是监测一些容易监测的常规污染物, 并没有严格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来监测全部特征污染 物,加上企业的监测能力发展缓慢,对于大部分指标不具备监测能力,导致自行监测简单、 不全面,监测结果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的排污状况. 尽管我国有各种监测技术和规范从不同角度对污染源的监测行为做出规定, 但是由于各 企业存在原料、生产工艺、产品、所排放的污染物性质上的巨大差异,且我国自行监测方面 的相关文件在宏观性、 原则性方面做出规定, 而在具体监测技术规范上, 如监测点位的设置、 监测指标和频次没有明确规定,可操作性差,因此制定行业自行监测标准是十分必要的.